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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許多機構來說,困難在於如何保持60%的依從性,並為癌症患者提供護理。有趣的是,幾種癌症診斷可以編碼為符合 60% 規則。例如,腦腫瘤(原發性和轉移性)可被視為腦損傷。導致受影響的四肢截肢的肉瘤解剖被適當診斷為截肢。具有神經損傷的原發性脊柱和轉移性脊柱腫瘤可被視為脊髓損傷。股骨的病理病變可分為股骨骨折。多神經病繼發化療或皮質類固醇引起的心肌病也可能屬於60%規則。其他幾個例子可能由於腫瘤的主要影響,或治療的繼發效應存在。研究表明,非 60% 符合規則的診斷能夠在 IRF 中顯著改進功能。例如,郭等人能夠證明,癌症患者能夠對住院康復進行統計上顯著的功能改善。癌症患者在功能上的差異,診斷符合規則,而 60% 的規則不符合。一些患有原發性癌症或腫瘤治療後果的患者可能不符合"60%標準",但只要符合合理和必要的標準,仍然可以進入IRF。IRF 的利用部門對入院和診斷編碼進行仔細管理,可以為臨床醫生提供每年可以收治多少"不合規"癌症患者的指導。醫生在患者病史和體格檢查中記錄損傷診斷也至關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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